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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再提醒

送員工秋節禮盒 不能抵稅

本文共343字

經濟日報 記者胡順惠/台北報導

中秋節即將到來,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提醒,公司購買禮品犒賞員工,性質屬於酬勞員工費用,即使取得統一發票,其進項稅額仍不可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北區國稅局表示,營業稅法規定,營業人為酬勞員工而購買貨物或勞務,所支付的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也就是說,公司買禮盒送員工,雖實際支出、也取得發票,但因這筆支出是用來慰勞員工,就不能申報扣抵。

舉例來說,甲公司購買50盒中秋月餅禮盒,並以職工福利科目入帳,取得統一發票銷售額為5萬元、進項稅額2,500元,這筆進項稅額不能用來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國稅局指出,企業取得發票,仍要根據支出用途及性質是否符合規定,才能判斷是否可扣抵銷項稅額。尤其逢年過節,公司採買禮盒、禮品慰勞員工相當常見,申報營業稅時更要留意,避免一不小心將不能扣抵的進項稅額錯誤申報扣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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