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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家做甜點賣親友要注意 漏掉這細節最高可罰3萬元

只要將貨物所有權移轉給他人並收取價金,就屬於銷售貨物,應依法課徵營業稅。 聯合報系資料照
只要將貨物所有權移轉給他人並收取價金,就屬於銷售貨物,應依法課徵營業稅。 聯合報系資料照

本文共572字

經濟日報 記者胡順惠/台北即時報導

中秋節快到了,不少人會在家烤月餅、手工餅乾,透過親友、社群接單賺外快,但別以為沒有店面、沒有招牌,也沒請員工就不算做生意。高雄國稅局提醒,只要利用自宅持續製作糕餅、點心並對外收錢販售,就屬於銷售貨物,應在開始營業前辦理稅籍登記。

近期有民眾詢問,打算趁中秋節在自宅烘烤月餅及手工餅乾販售,沒有僱用員工,也沒有設置招牌,是否仍須辦理稅籍登記?

國稅局指出,依《營業稅法》規定,在國內銷售貨物或勞務,都應依法課徵營業稅;只要將貨物所有權移轉給他人並收取價金,就屬於銷售貨物。因此,民眾在自家製作糕餅、點心,再對外收錢販售,就已符合銷售貨物的性質。

至於登記後要繳多少營業稅,則要看營業規模。國稅局舉例,如果民眾販售自製糕餅,每月銷售額12萬元,尚未達到使用統一發票標準的每月20萬元,屬於小規模營業人,由國稅局按季查定銷售額,並按1%稅率課徵營業稅。

但如果生意愈做愈大,每月銷售額增加到25萬元,已超過每月20萬元的使用統一發票標準,就應使用統一發票,並以每2個月為一期,在次期開始15日內自行申報繳納營業稅。

國稅局提醒,利用自宅經營事業,不論有沒有招牌或僱用員工,只要具有持續對外營業的事實,都應主動辦理稅籍登記。若遭查獲未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就開始營業,除了會被通知限期補辦,還可能面臨3,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期限到了仍未補辦,還可按次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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