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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再提醒

繼承自用住宅 優稅重新申請

本文共329字

經濟日報 記者胡順惠/台北報導

父母過世後繼承自住房地,即使房子照樣自己住、戶籍也未遷離,地價稅優惠不會自動延續。花蓮縣稅務局提醒,土地辦理繼承後,所有權人已變更,繼承人若想繼續適用自住用地優惠稅率,須重新提出申請,並經稅捐機關審核符合規定後才能適用。

稅務局指出,自住用地優惠是依土地所有權人及實際使用情形審核,土地一旦因繼承而換了所有權人,就必須由新地主重新申請。

依規定,自用住宅用地要適用優惠稅率,須符合土地所有權人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在該房屋辦完戶籍登記,且房屋沒有出租或供營業使用等條件。

符合資格民眾,要注意申請期限。今年地價稅將於11月開徵,若今年就適用自住用地優惠稅率,須在地價稅開徵40日前,即9月22日前提出申請;如超過期限才申請,即使其他條件都符合,也只能從明年開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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