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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再提醒

公設地移轉 有條件免稅

本文共385字

經濟日報 記者胡順惠/台北報導

買賣公共設施保留地,不一定能免繳土增稅,主要仍看都市計畫採取哪種開發方式。新竹縣稅務局提醒,如果都市計畫書明定未來採「市地重劃」方式開發,即使土地屬公園、道路等公設保留地,買賣移轉時仍無法適用免徵土增稅。

《土地稅法》規定,公設保留地被政府徵收時,可免徵土增稅;在尚未被徵收前,如果地主先行移轉,符合規定也可享有免稅優惠。不過稅務局提醒,並非只要土地被劃為公設保留地,就一定能免稅。

判斷關鍵在於都市計畫書所載開發方式。如果明定以徵收方式取得,或未明定未來以何種方式取得,土地移轉時可適用免徵土增稅;但如果明定採市地重劃,就無法適用免稅規定。

稅務局解釋,市地重劃與政府直接徵收對地主權益的影響不同,政府徵收土地後,地主原有土地權利隨之移轉;市地重劃則是地主參與重劃,未來仍可依規定分配土地。

此外,重劃後土地第一次移轉時,土增稅還可減徵40%,因此稅負規定與徵收土地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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