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共789字
財政部3日發布解釋令,明定營業人銷售《虛擬資產服務法》虛擬資產,例如比特幣、乙太幣、穩定幣等,不屬於營業稅課稅範圍,也就是相關交易不課徵營業稅。但營業人若銷售非同質化代幣(Non-Fungible Token,NFT)或持以與他人交換貨物或勞務,亦屬銷售勞務行為,應依法課徵營業稅。
財政部表示,近年數位經濟及區塊鏈技術快速發展,國內虛擬資產交易活動日益頻繁,虛擬資產課稅問題也受到外界關注。考量國際間對虛擬資產的課稅方式,主要是由主管機關先進行納管及定性,再由稅務機關據以課稅,因此配合《虛擬資產服務法》,並參考主要實施加值型營業稅國家對虛擬資產的規定,發布解釋令。
財政部指出,依營業稅法的課稅原則,支付工具或儲蓄保值等投資工具不具消費性質,其移轉不屬營業稅課稅範圍,因此不課徵營業稅。其中,《虛擬資產服務法》所定的虛擬資產,例如比特幣、乙太幣等,是以用於支付或投資目的者為限,穩定幣也是該法所稱虛擬資產的一種,屬於多用途支付工具。因此,營業人銷售這類虛擬資產,不課徵營業稅。
不過,虛擬資產交易並非全面免營業稅。財政部提醒,虛擬資產服務商依《虛擬資產服務法》,替他人提供虛擬資產交換等相關服務所收取的服務費或手續費,屬於銷售勞務取得的代價,仍應依法課徵營業稅。
此外,非同質化代幣(Non-Fungible Token,NFT)目前尚非《虛擬資產服務法》所定的虛擬資產。財政部表示,由於NFT是表彰具有特定性及不可替代性價值的數位資產或商品,例如特定藝術品、收藏品或不動產等,因此營業人銷售NFT,或持NFT與他人交換貨物或勞務,也屬於銷售勞務行為,應依法課徵營業稅。
財政部呼籲,從事這類交易的營業人仍應依規定申報繳納營業稅。如果有短漏報情形,在尚未遭檢舉、稅捐機關或財政部指定的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主動補報、補繳所漏稅款並加計利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可免予處罰。
※ 歡迎用「轉貼」或「分享」的方式轉傳文章連結;未經授權,請勿複製轉貼文章內容
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