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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日報 記者胡順惠/台北報導
年底前打算出售土地的民眾注意了,當年度地價稅到底由賣方或買方負擔,關鍵不是簽約日,也不是交屋日,而是在「納稅義務基準日」(即8月31日)是否完成過戶。
此外若土地符合自用住宅等優惠稅率或減免資格,則要記得在9月22日前提出申請,今年期地價稅才能適用。
台中市稅務局表示,地價稅以每年8月31日為納稅義務基準日,當天土地登記簿記載為土地所有權人,就必須負責繳納當年度11月開徵的全年地價稅。
換句話說,只要在8月31日前完成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今年整年地價稅便由新地主負責;若9月1日後才完成過戶,則由舊地主負責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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