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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同共有房地稅捐 繼承人負連帶責任

本文共312字

經濟日報 記者胡順惠/台北報導

屏東縣財稅局表示,民眾公同共有不動產,若未設管理人,即使申請地價稅、房屋稅分單繳納,仍可能因其他共有人欠稅,而收到行政執行分署的傳繳通知,甚至面臨名下財產遭執行。也就是說,每名共有人對整筆稅款都負有連帶清償責任。

有民眾向財稅局反映,因繼承等原因取得公同共有土地或房屋,已申請地價稅或房屋稅分單繳納,也在期限內繳清自己應負擔稅額,卻仍收到傳繳通知。

財稅局表示,這種情況並非重複課稅。依《稅捐稽徵法》及《民法》規定,未設管理人的公同共有不動產,是以全體公同共有人為納稅義務人。換句話說,所謂「分單繳納」只是稅捐機關依各共有人潛在應有部分或應繼分,將稅單分開開立,方便各自繳納,並不代表繳完自己那一份後,就能免除對整筆稅款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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