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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日前發布解釋令,釐清網路借貸平台(P2P平台)扣繳責任。只要P2P平台提供媒合資金借貸服務,並控管雙方借貸款項金流移轉,就應負扣繳義務,在給付利息給出借人時,應依《所得稅法》規定辦理扣繳稅款、憑單申報等。
P2P網路借貸平台並非傳統金融機構,本質上是一般的民間借貸與資訊媒合服務,但主打全程線上申請、審核與對保,更以快速獲得小額資金為最大特色。
依規定,若兩家公司資金往來,原則上應由借款方在支付利息時辦理扣繳。而若是由P2P平台媒合雙方,此時在支付利息給出借方時,誰是扣繳義務人?過去在實務上迭有疑義。
財政部官員表示,過去稽徵實務上,對於P2P網路借貸平台是否應負「扣繳」責任,並未有統一作法,部分平台認為,自己並非借款人,只是代收代付或賺取手續費,所以不需負擔扣繳責任,見解出現分歧,因此財政部發布函釋以統一作法。
依函釋規定,網路借貸平台業務事業為出借人及借款人提供資金借貸媒合相關服務,並控管借貸雙方借貸款項的金流移轉(不包含借貸雙方自行收付借貸款項),該P2P平台業者,就是所得稅法規定的扣繳義務人。
當P2P網路平台業者給付借貸款項利息所得給出借人時,應依規定,辦理扣繳稅款、申報及填發扣免繳憑單;至於借款人,就免再就該筆利息辦理扣繳、申報及填發憑單事宜。
官員表示,符合條件的P2P平台,主要有兩項判斷,包括平台是否有給付借款項利息給出借人,以及平台是否負責管理金流。若平台僅負責媒合,媒合完成後,借貸雙方自行處理後續款項,平台不負責金流,就不具扣繳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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