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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輔具列扣 納入租賃費

本文共297字

經濟日報 記者胡順惠/台北報導

財政部先前發布解釋令,明確將符合規定的醫療性質輔具「租賃」支出,納入綜所稅醫藥及生育費列舉扣除範圍,不再僅限於購買輔具,只要符合規定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就可依實際負擔金額申報扣除,減輕稅負。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解釋,依財政部5月27日發布的解釋令,納稅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因身心障礙而購買或租賃符合規定的醫療性質輔具,其實際負擔的相關支出,可依《所得稅法》規定列報醫藥及生育費列舉扣除。

適用範圍包括《身心障礙者醫療復健費用及醫療輔具補助辦法》所列的醫療輔具,以及《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辦法》中「身體、生理與生化試驗設備及材料」、「身體、肌力及平衡訓練輔具」及「預防壓瘡輔具」等三大類醫療性質輔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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