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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日報 記者胡順惠/台北報導
台中市稅務局表示,房屋或土地買賣完成過戶後,若雙方因故解除契約,並透過調解恢復所有權,調解委員會所出具的調解書並非印花稅課稅憑證,因此不用繳納印花稅。
稅務局表示,依印花稅法規定,典賣、買賣、交換、贈與及分割不動產所立契據,只要是作為向主管機關申請物權登記憑證,都屬印花稅課徵範圍,應按契約金額千分之1貼用印花稅票,由立約或立據人負責繳納。
不過若不動產已完成過戶,雙方事後因故決定解約,並經鄉、鎮、市公所調解委員會調解成立,同意將房屋或土地恢復登記返還原所有權人,再持調解委員會出具的調解書,向地政機關辦理塗銷原買賣登記,該調解書性質並非買賣、交換或贈與等移轉所有權的契據,而是作為解除契約及返還所有權的證明文件,不屬印花稅課徵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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