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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再提醒

欠稅追繳期最長15年 稅務局提醒別誤以為五年就沒事

本文共279字

經濟日報 記者胡順惠/台北報導

財政部及各稅捐稽徵機關已於7月1日公告欠稅大戶。彰化縣稅務局表示,欠稅案件若已合法送達,且在五年徵收期間內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執行,追繳期限最長可達15年,提醒民眾收到稅單後應依限繳納,以免權益受損。

欠稅徵收期間是自繳納期限屆滿隔日起算五年,有民眾誤以為,撐過五年就沒事。稅務局指出,只要稅捐機關在這五年內完成移送行政執行,案件便可繼續執行五年;若執行機關又在這五年期限屆滿前開始執行程序,例如查封、扣押或其他執行措施,依法還可再延長五年,整體追繳期間最長可達15年。

稅務局提醒,若無法如期繳納,建議及早向稅捐機關洽詢相關協助措施,避免因拖延而增加後續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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