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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待客戶旅費 不能抵稅

本文共334字

經濟日報 記者胡順惠/台北報導

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公司為擴展業務招待客戶所支付的旅費、住宿費或餽贈禮品等費用,依規定屬於交際應酬用貨物或勞務,相關進項稅額不能扣抵銷項稅額。

國稅局舉例,甲公司為爭取訂單,招待乙客戶住宿、旅遊,一併參觀甲公司工廠,並向飯店業者支付住宿費用及購買伴手禮費用,合計10.5萬元(含稅)。

甲公司雖取得業者開立三聯式統一發票,但因這些費用屬交際應酬性質,發票所載的進項稅額5,000元,在申報營業稅時,不可列入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若營業人誤將這類憑證申報扣抵,經稽徵機關查獲後,除依營業稅法規定補稅外,並應按所漏稅額處五倍以下罰鍰。

另外,股東會旺季剛落幕,常見公司採購紀念品發送股東,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提醒,股東會紀念品屬與推展業務無關的餽贈,其進項稅額也不能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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