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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口貨物另付權利金 別漏報

本文共318字

經濟日報 記者邱琮皓/台北報導

財政部關務署提醒,進口人在貨物通關時,進口貨物交易條件約定另支付權利金者,應依權利金比值計算權利金後,一併申報於進口報單之應加費用欄位,正確申報完稅價格及營業稅稅基。

關務署台北關表示,今年前五月,轄內事後稽核查獲的異常案件共22件,估補稅7,087萬元,年增約5,845萬元,主要樣態為進口人漏未將其支付的權利金及報酬,計入進口貨物完稅價格。

依關稅法規定,若由買方支付權利金及報酬,應計入進口貨物完稅價格課稅。台北關指出,進口人因取得專利權、商標權及其他依法受保護的智慧財產權,而支付與進口貨物有關價款,若未於貨物通關時一併申報計稅,恐會面臨查核補稅。

台北關呼籲,進口人如對權利金是否應加計於進口貨物完稅價格有所疑義,可洽各進口地海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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