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爸爸過世後,媽媽先代墊1,518萬餘元遺產稅,之後依法從遺產中優先取回。不過,其中一名子女認為,就是因為爸爸生前贈與媽媽大筆存款,才導致全體繼承人須繳納較高的遺產稅,因此媽媽不應再從遺產中優先拿回全部代墊稅款,提告要求返還434萬餘元,高等法院認為,遺產稅屬於遺產管理費用,媽媽依法可先從遺產取償,不構成不當得利,判決子女敗訴。
判決指出,爸爸過世後,媽媽先代全體繼承人繳納遺產稅及行政救濟利息共1,518萬餘元,後續在遺產分割及強制執行程序中,媽媽依判決內容,自遺產中取回代墊的稅款。
不過,提告的子女主張,爸爸生前曾贈與媽媽約4,469萬元存款,加上爸爸重病期間有300多萬元存款遭提領,這些款項都被國稅局列入遺產計算,導致遺產稅增加,因此認為增加的稅負不應由全體繼承人共同承擔,而應由媽媽自行負責,因此要求媽媽返還434萬餘元。
高院審理後指出,依《民法》規定,遺產管理、保存及相關必要支出,包括遺產稅,都屬於遺產管理費用。若有繼承人先行墊付,依法本來就可以優先自遺產中取償,再進行遺產分割,因此媽媽取回自己代墊的遺產稅,具有法律依據,不屬於不當得利。
至於子女主張,爸爸生前贈與媽媽存款,才導致遺產稅增加,因此媽媽應自行負擔相關稅款,高院認為,遺產稅是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就整體遺產計算課徵,並非因媽媽個人單獨造成,自然不能要求媽媽獨自承擔全部稅負。
另外,子女也主張,爸爸住院期間提領的300多萬元存款,應由媽媽負責。不過,高院指出,這項爭議早已在先前的確定判決中認定,相關款項是依爸爸生前指示提領,用於支付醫療費及稅款。
因此,高院認定,媽媽代墊遺產稅後,再依判決自遺產中優先取回代墊款項,符合法律規定,也沒有構成不當得利,因此駁回子女請求返還434萬餘元的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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