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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再提醒

在陸已繳稅款 限額扣抵

本文共348字

經濟日報 記者胡順惠/台北報導

營利事業取得中國大陸來源所得,已在當地繳納的所得稅雖可在台扣抵,但財政部台北國稅局提醒,稅法設有可扣抵上限,若誤算可扣抵金額,仍可能遭補稅。

台北國稅局表示,可扣抵金額不得超過因加計大陸來源所得,而依台灣適用稅率所增加的應納稅額。

舉例來說,小美公司2024年度申報營所稅時,全年課稅所得額為1億元,其中包含提供技術支援取得的大陸服務收入3,000萬元,並已在當地繳納所得稅300萬元。不過,這項服務另有技術人員薪資等成本費用2,000萬元,因此真正的大陸來源所得僅1,000萬元。

依規定計算後,小美公司因加計大陸來源所得所增加的台灣應納所得稅為200萬元,因此在中國大陸已繳納的300萬元所得稅中,僅有200萬元可扣抵。由於小美公司誤將300萬元全數抵減應納所得稅,最後遭國稅局核定補稅1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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