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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司法法制委員會昨(2)日逐條審查《稅務行政事件審理法》草案,不過因朝野無共識,擇期再審。司法院提案指出,稅審法是為建構更專業的稅務行政訴訟制度,破除萬年稅單,並設置稅務審查官。
司法院提案說明,現行稅務行政事件於《納稅者權利保護法》施行後,由行政法院的稅務專業法庭適用《行政訴訟法》審理,未來則將透過專法立法,進行制度性變革。
稅審法草案計33條,包含七項重點。首先是破除「萬年稅單」,過往實務常為避免課稅處分罹於核課期間,影響稅捐公平,多僅判決撤銷至復查決定,而不及於原課稅處分,致生所謂「萬年稅單」問題。為貫徹原處分主義,明定以課稅處分作為撤銷訴訟的程序標的。
其次是落實總額主義,儘可能達成紛爭一次解決,明定有關配套,包括原告得擴張訴之聲明,被告得為理由追捕;稅捐稽徵機關於行政爭訟程序中,另行作成新處分取代或變更課稅處分時,無須經復查及訴願程序,即取代原處分成為爭訟標的等。
第三,強化行政法院審理權限,徹底解決稅務爭議。賦予行政法院得依法推計稅額、自為免罰或裁罰決定等權限。
第四,設置稅務審查官,協助行政法院依法就課稅基礎數額為推計,並可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證人或鑑定人為說明或發問。
第五,優化暫時權利保護制度,衡平租稅保全與人民救濟實效;第六,加強當事人協力義務,與行政法院共負釐清事實之責任;第七,擴大強制律師代理範圍,保障當事人權利及促進訴訟。
不過,國民黨立委吳宗憲提醒,條文隱藏了對民眾極度不公平的「兩大懲罰」。痛點一,「都請律師了,不親自出庭最高罰3萬,還能連續罰」。痛點二,「從對手陣營找裁判」,草案規劃設置「稅務審查官」來協助法官,但稅審官卻是從「國稅局」借調,若民眾去告國稅局課稅不公,恐有所不妥。
他認為,稅務訴訟改革方向是對的,但不能壓縮納稅人的訴訟權,建議刪除強制到場的罰鍰與連續罰,且稅審官必須考評獨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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