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開 App

udn
  • 會員中心
  • 訂閱管理
  • 常見問題
  • 登出
bell icon

發票一年漏開三次 可處停業

本文共330字

經濟日報 記者胡順惠/台北報導

財政部台北國稅局提醒,營業人若在一年內被查獲漏開或短開統一發票達三次,除須補繳稅款及接受罰鍰處分外,還將處以停止營業處分,業者切勿心存僥倖。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時,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交付買受人。若漏開發票,或在發票上短開銷售額,在法定申報期限前即遭國稅局查獲,除須就短漏開銷售額依規定稅率計算稅額補繳稅款外,還會按應納稅額處以五倍以下罰鍰。

舉例來說,某商號分別於2025年2月24日、2025年10月29日及2026年1月10日被查獲漏開統一發票,雖然違規時間橫跨兩個年度,但三次查獲時間落在首次查獲後一年內,因此除補稅及罰鍰外,仍須接受停業處分。

國稅局提醒,營業人銷售貨物勞務應在法定時限內,據實開立發票並交付消費者。

※ 歡迎用「轉貼」或「分享」的方式轉傳文章連結;未經授權,請勿複製轉貼文章內容

猜你喜歡

上一篇
6月房地合一稅年月雙增 連續14個月負成長首轉正
下一篇
爸媽送房前先弄懂!出售與贈與土增稅差很多

相關

熱門

看更多

看更多

留言

前往頁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