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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增稅優惠 公益出租不適用

本文共358字

經濟日報 記者胡順惠/台北報導

民眾出售房地申報土增稅,若想適用自住用地優惠稅率,須符合規定,最容易被忽略的是「不得出租」。屏東縣稅務局提醒,若發現原核准適用自住稅率土地,實際卻有出租情形,即使是公益出租,仍將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補徵土增稅,民眾不可掉以輕心。

屏東縣於6月至7月31日辦理清查,各縣市也將相關違規樣態視為清查重點。

地主出售自用住宅用地,若符合規定可申請按10%優惠稅率課徵土增稅,包括俗稱的「一生一次」及「一生一屋」優惠。不過除須符合自住住宅條件,還須符合出售前一定期間內未出租、未供營業使用等規定。

其中,「一生一次」優惠規定出售前一年內不得出租或供營業使用;「一生一屋」優惠則要求出售前五年內不得出租或供營業使用。值得注意的是,出租認定範圍不僅限一般租賃,若房屋曾作為公益出租,或參與社宅包租代管計畫,也屬出租行為,同樣不符優稅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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