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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清法三讀 納管光電板

本文共738字

經濟日報 記者歐芯萌、邱琮皓/台北報導

立法院昨(16)日三讀通過《廢棄物清理法》,擴大納管廢棄物如太陽光電板,並提高非法棄置罰則,加上先前已三讀的《資源循環推動法》,環境部所提循環雙法都已順利闖關立院,接下來將持續推動相關子法修訂及配套,推動循環經濟發展。

廢清法三讀條文明定,修法後加重環境損害刑責,非法棄置刑期提高至七年,並可併科最高1,500萬元罰金,且針對棄置於生態、環境敏感地區加重其刑二分之一。

政院提案說明,環境部所提資源循環推動法及廢清法雙法修正,採「棍子與胡蘿蔔」並行,以「源頭減量、資源循環、流向管控及環境正義」為核心,透過「強力管制不法」與「導引產業轉型」雙管齊下,將廢棄物治理推向「全生命周期管理」的循環經濟新模式。

三讀條文規範,導入智慧監控即時追查。因應環保犯罪手法日新月異,考量土地等環境資源之有限性及不可回復性,為避免不法行為造成環境汙染或危害,導入電子圍籬科技執法措施,主管機關得裝設或利用監視攝錄系統及其他科技工具蒐集、掌握廢棄物流向資料,讓不法行為無所遁形。

同時建立新興廢棄物(如太陽能光電板)回收、清除、處理責任鏈。增訂再生能源發電設備等新興廢棄物之責任業者範圍及繳費義務,擴大生產者責任業者範圍,使製造、輸入及設置業者共同負擔新興廢棄物清除處理責任。

修法也整合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權責,解決過去十個部會管理不一致情形。

三讀條文明定加重環境損害刑責,將非法棄置刑期上限從五年提高至七年,並可併科最高1,500萬元罰金,且針對棄置於生態、環境敏感地區加重其刑二分之一。

針對環境復原,除強化債權保全機制外,亦提前啟動假扣押程序,防止違法行為人脫產規避責任;並增訂處置義務人之連帶責任,明確規範公司負責人、控制公司及大股東責任,以確保汙染場址得以完成清理及環境復原,落實汙染者付費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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