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漏開發票 符合兩要素免罰

本文共354字

經濟日報 記者胡順惠/台北報導

不少營業人發現漏開統一發票後,會趕緊補開發票,以為這樣就能免除處罰。不過,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提醒,補開發票只是其中一步,若未同時補申報銷售額、補繳稅款並加計利息,仍不符合稅法規定,可能面臨補稅及處罰。

北區國稅局表示,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條訂有「自動補報補繳免罰」規定,納稅人若自行發現有短漏報稅捐情況,在未經檢舉、調查前可主動補報、補繳漏稅款及利息,才能免罰。不過,必須同時符合「未遭檢舉或調查」以及「完成補報補繳」兩項要件,缺一不可。

舉例來說,A商號2025年6月銷售皮件精品給消費者時漏開發票,事後雖於7月21日補開,但因當期營業稅申報期限已於7月15日截止,商家並未同步補報5至6月期銷售額,也未補繳營業稅及加計利息,國稅局8月接到民眾檢舉並展開調查,認定其不符合自動補報補繳免罰規定,仍須補稅並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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