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開 App

udn
  • 會員中心
  • 訂閱管理
  • 常見問題
  • 登出
notice-title img

歡慶 7 連霸🎉經濟日報信任第一🏆

限時搶✨數位訂閱每日不到 5 元

年訂抽✨101 奢華景觀 Buffet

快來讀最信任的新聞、吃最高的景觀餐廳👍


不再顯示

收取加盟金 要課營業稅

本文共625字

經濟日報 記者胡順惠/台北報導

近年加盟創業風氣盛行,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提醒,總部向加盟店收取加盟金,無論是品牌授權、教育訓練費用,或包含設備、原料等,原則上都屬於銷售貨物或勞務收入,應依法開立統一發票並申報繳納營業稅,否則恐面臨補稅及處罰。

高雄國稅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將貨物所有權移轉他人並收取代價,屬銷售貨物;提供勞務或貨物供他人使用、收益並收取代價,則屬銷售勞務。

故總部向加盟店收取加盟金時,若提供品牌授權、教育訓練、經營輔導等服務,即屬銷售勞務;若加盟內容包括咖啡機等設備或原材料,則同時涉及銷售貨物與勞務,均應依法開立統一發票。

例如,A公司經營咖啡輕食品牌多年後開放加盟,向十餘家加盟店收取加盟金,總金額逾700萬元,且加盟金內容包含咖啡機等生財器具,但業者卻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也未申報相關銷售額。

經查核後,國稅局除補徵漏報的營業稅外,並依營業稅法及稅捐稽徵法相關規定,擇一從重處罰。

國稅局指出,部分業者誤以為加盟金屬一次性收費,或認為是品牌授權收入而忽略開立發票義務,但只要涉及提供勞務或貨物並取得對價,就應納入營業稅課稅範圍。尤其近年餐飲、飲料及零售加盟市場蓬勃發展,加盟總部更應留意相關稅務規定,以免因漏報而增加額外稅負與罰鍰。

國稅局提醒,若營業人已收取加盟金卻漏開統一發票、漏報銷售額,只要在未遭檢舉、未被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調查人員查獲前,主動向國稅局補報並補繳稅款,依稅捐稽徵法規定,仍可適用自動補報補繳制度,按日加計利息後免予處罰。

※ 歡迎用「轉貼」或「分享」的方式轉傳文章連結;未經授權,請勿複製轉貼文章內容

猜你喜歡

上一篇
進口貨物另付權利金 別漏報
下一篇
海外買房傳承 稅事別踩雷

相關

熱門

看更多

看更多

留言

前往頁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