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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日報 記者邱琮皓/台北即時報導
總統20日修正公布娛樂稅法第2條、第5條、第6條、第10條及第17條條文,修正重點為刪除藝文活動,如電影、演唱會等,及競技比賽,如各類球賽之娛樂項目,保留舞廳或舞場、高爾夫球場及其他課稅項目,授權地方政府得予以停徵,同時調降舞廳、舞場及其他課稅項目之法定稅率上限,並定明由財政部公告其他課稅項目。
財政部說明,這次修法係基於稅制合理化目的及地方財政自主考量,刪除娛樂稅部分課稅項目及授權地方政府得停徵舞廳或舞場、高爾夫球場及其他課稅項目,應有助周邊產業繁榮、促進地方觀光發展及經濟成長,進而帶動整體稅收增加,財政部也將加強宣導,讓各界充分瞭解,落實政策利民之美意。
另外,財政部近期將就屬提供娛樂場所、娛樂設施或娛樂活動供人娛樂之其他課稅項目辦理公告。財政部官員解釋,過去有些提供娛樂場所、娛樂設施或娛樂活動適用解釋令的方式,例如遊樂園、網咖、夾娃娃機、卡拉ok等,但因為法條刪除後,這些項目也會一併檢討,近期也將進行檢討,讓資徵納雙方依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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