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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再提醒

繼承父母土地、夫妻贈與都要看!少做這步驟地價稅五倍起跳

即使土地用途完全沒變,只要所有權人不同,就必須重新向地方稅稽徵機關提出申請。 台灣房屋趨勢中心/提供
即使土地用途完全沒變,只要所有權人不同,就必須重新向地方稅稽徵機關提出申請。 台灣房屋趨勢中心/提供

本文共553字

經濟日報 記者胡順惠/台北即時報導

土地繼承、贈與後別以為稅率會自動延續。台中稅務局提醒,原本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千分之2的土地,只要發生繼承、贈與、買賣,甚至夫妻贈與等情況,導致土地所有權人變更,即使房屋用途與戶籍都沒改變,新所有權人仍必須重新申請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否則將改按一般用地稅率千分之10至千分之55課徵。

實務上,最常見的情況,就是民眾繼承父母土地後,認為原本就是自住房屋、戶籍也沒遷出,因此誤以為優惠稅率會自動延續,結果忘記重新提出申請,等到收到地價稅單才發現稅金大增。

稅務局解釋,土地移轉後,課稅主體已從原所有權人變成新所有權人,因此必須重新審查是否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資格。換句話說,即使土地用途完全沒變,只要所有權人不同,就不能直接沿用原本的優惠稅率,必須重新向地方稅稽徵機關提出申請,經審核通過後,才能繼續適用千分之2的自住優惠稅率。

若沒有重新申請,土地就會被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由於一般地價稅稅率最低就達千分之10,最高更可到千分之55,與自住優惠稅率千分之2相比,稅負差距相當明顯。

稅務局也提醒,符合自用住宅用地條件的民眾,務必在地價稅開徵40日前提出申請,今年截止日為9月22日,如遇假日則順延至下一個工作日。若在期限內完成申請,當年度即可適用優惠稅率;若超過期限才申請,則必須等到次年才能適用,民眾不可不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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