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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助款遭扣押 可提救濟

本文共398字

經濟日報 記者胡順惠/台北報導

欠稅案件遭移送強制執行後,銀行存款恐被扣押,若帳戶內款項屬於低收入戶補助、社會救助金或急難救助等依法不得扣押的社福給付,民眾仍可提出救濟。

桃園市稅務局提醒,若因未設立專戶,導致補助款與一般存款混在同一帳戶而遭扣押,民眾可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行政執行機關聲明異議,爭取返還。

稅務局表示,依法不得扣押的社會福利給付,包括社會救助款、低收入戶補助及急難救助金等,主要是為維持受補助民眾基本生活,不能作為強制執行標的。

不過,實務上若民眾沒有將補助款與一般存款分開存放,執行機關或金融機構可能無法辨識款項性質,仍會依法先行扣押帳戶資金。若發生這類情況,稅務局建議,民眾可準備補助核定通知、公款匯入明細、存摺交易紀錄等文件,向行政執行機關提出聲明異議,主張遭扣押款項屬於社福補助。

稅務局提醒,領取各項社會補助的民眾,可主動向補助核發機關詢問,是否能設立專戶存放補助款,以利未來區分款項性質,降低遭誤扣押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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