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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提移轉訂價報告 三情境

本文共475字

經濟日報 記者邱琮皓/台北報導

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若企業去年與關係人間從事「受控交易」,今年5月申報去年營所稅時,原則上都須依規定備妥「移轉訂價報告」,不過針對收入規模較小、受控交易總額不高、風險較低的企業,有三種情況可豁免,可改以規定文據取代移轉訂價報告。

首先,是全年營業收入淨額及非營業收入合計數,未達3億元,可免提移轉訂價報告。

第二,全年收入總額在3億元以上、未達5億元,但同時符合一定條件,也可免提移轉訂價報告。

包含未享有租稅優惠或申請抵減當年度營所稅、前一年度未分配盈餘加徵稅合計未超過200萬元;未申報前十年虧損或扣除金額未超過800萬;金控或企業併購法規定的公司或其子公司未與境外關係人交易,其他營利事業未與境外關係企業交易。

第三,若收入總額在5億元以上,但全年受控交易總額未達2億元者,同樣也可以用其他文據替代。

台北國稅局解釋,應備妥移轉訂價報告的營利事業,在稽徵機關進行調查時,應於書面調查函送達日起一個月內提示移轉訂價報告,必要時可延一個月,並以一次為限。

國稅局也提醒,營利事業在進行移轉訂價分析時,務必注意相關規定,並按期限送交移轉訂價報告或其他替代文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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