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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借貸利息 要報綜所稅

本文共316字

經濟日報 記者胡順惠/台北報導

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個人之間借錢收取的利息,屬利息所得,須併入綜所稅申報,且不能適用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若漏報恐面臨補稅及罰鍰。

台北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規定,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每年上限為27萬元,但如果是私人借貸收取利息,並非金融機構存款利息,也不是儲蓄性質信託資金收益,就不符合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適用範圍。

國稅局舉例,小美借給小花520萬元,雙方約定年利率5%,小花於隔年連本帶利償還546萬元,其中26萬元為利息收入。小美報稅時誤以為26萬元未超過27萬元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上限,因此未申報這筆收入。

國稅局查核後認定,這筆屬於私人借貸利息,並非銀行存款利息,不適用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除要求補稅外,也依所得稅法裁處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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