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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障免牌照稅 條件放寬

本文共335字

經濟日報 記者胡順惠/台北報導

財政部日前發布解釋令,放寬身心障礙者使用牌照稅免稅認定,自今年1月30日起鬆綁「車籍地」規定,只要車主為身心障礙者二親等內親屬,且在監理機關登記的住居所地址與身障者戶籍地相同,即可視為符合車籍地規定,申請免徵牌照稅,解決過去因戶籍與實際居住地不同,導致無法享有免稅優惠的問題。

台南市稅務局指出,財政部放寬認定,只要車主在公路監理機關登記的「住居所地址」與身障者戶籍地相同,也可視為符合規定。

舉例來說,林先生平日開車接送因身心障礙無法駕駛、且沒有駕照的母親,雖然母子戶籍不同,但若林先生在監理機關登記的住居所地址與母親戶籍地址一致,仍可申請免徵使用牌照稅。

稅務局提醒,每位身心障礙者以一輛免稅車輛為限,且牌照稅採按日計徵,只要符合條件,愈早提出申請,就能愈早享有免稅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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