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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再提醒

高價車提列折舊 留意限額

本文共359字

經濟日報 記者胡順惠/台北報導

財政部台北國稅局提醒,營利事業購置乘人小客車並按年提列折舊時,稅法設有成本250萬元的認列上限,若以實際高價全額計提折舊,超過部分將不被認列,不僅需補稅,還要加計利息。

國稅局說明,依《所得稅法》及營所稅查核準則規定,企業新購乘人小客車,雖可依耐用年數逐年提列折舊,但可列報的成本以250萬元為上限,也就是說,即使實際購車金額遠高於此,稅務上仍只能以250萬元作為折舊基礎,超額部分不得列為費用。

舉例來說,甲公司申報2024年營所稅時,列報新購乘人小客車折舊180萬元,是在當年1月1日以1,000萬元購入,估計殘值100萬元,採平均法、五年耐用年數計算折舊。

不過,由於稅法僅允許以250萬元為成本上限,殘值25萬元、分五年計算折舊,僅能提列折舊45萬元,該公司超提折舊135萬元,按營所稅率20%計算,需補稅27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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