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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業漏報稅 加徵滯報金

本文共331字

經濟日報 記者胡順惠/台北報導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提醒,營利事業若在去年度中經核准暫停營業,仍須在今年5月依規定辦理營所稅結算申報,若未如期申報,只要經核定仍有應納稅額,就會被加徵滯報金或怠報金,最高可達9萬元,企業不可輕忽。

國稅局指出,實務上不少業者誤以為「沒有營業就不用報稅」,但依所得稅法規定,只要是依法設立的營利事業,即使已申請暫停營業,仍須辦理結算申報。

若公司未在期限內申報,但在收到國稅局寄發的滯報通知書後,能在15日內補報,且經核定仍有應納稅額,將依規定按稅額加徵10%滯報金,金額最低1,500元、最高3萬元,也就是說,就算有補報,只要超過期限,仍會被處罰。

若情況更嚴重,例如逾期仍未補報,或超過通知期限才補報,則會被加徵20%怠報金,最低4,500元、最高9萬元,罰則明顯加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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