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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一自住優稅 排除豪宅

本文共372字

經濟日報 記者胡順惠/台北報導

有民眾向稅務局反映,兄弟兩人在全國各自僅持有一間房屋,且都在台南市自住使用,但收到房屋稅單,稅率卻分別為1.2%與1%,同樣是自住房屋,為何房屋稅率卻不同?台南市稅務局解釋,關鍵在於房屋評定現值是否低於門檻,若屬於高價屋,就不能適用單一自住1%優惠稅率。

稅務局說明,自住房屋須同時符合三大條件,包括未出租或供營業使用、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並設立戶籍,且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持有三戶以內,申請核准後,才可適用1.2%自住稅率。

若納稅人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全國僅持有一戶房屋,且房屋評定現值低於一定金額,還可適用更低的1%優惠稅率。以台南市2026年期為例,房屋評定現值門檻為157萬4,900元,低於該標準,才能適用1%稅率。舉例來說,若民眾房屋評定現值為200萬元,即使符合自住條件,也因超過門檻,只能適用1.2%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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