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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個孫子繼承竟只算一人?國稅局揭遺產稅扣除額有限制

辦理拋棄繼承前要先了解各項規定,以免損害自身權益。此為示意圖。圖/123RF
辦理拋棄繼承前要先了解各項規定,以免損害自身權益。此為示意圖。圖/123RF

本文共413字

經濟日報 記者胡順惠/台北即時報導

別以為「拋棄繼承改由孫子女繼承」就能多扣遺產稅。台北國稅局提醒,近期發現不少民眾誤解規定,以為讓子女全部拋棄繼承、改由孫子女繼承,就可以增加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進而降低遺產稅,結果反而申報錯誤。

國稅局說明,若被繼承人為經常居住在我國境內的國民,且繼承人為直系血親卑親屬,確實可以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規定適用扣除額。

不過,若原本親等較近的繼承人,像是子女辦理拋棄繼承,改由下一順位孫子女繼承,扣除額仍以原本可扣除的金額為上限,並不會因繼承人數變多而倍數增加。

舉例來說,大華(化名)過世後原本由兒子小華單獨繼承,小華誤以為拋棄繼承、改由自己的三名子女繼承,可以把扣除額從56萬元變成168萬元(56萬元×3人),因此向法院聲請拋棄繼承並據此申報。

不過國稅局審核後認定,扣除額仍只能維持56萬元,與小華未拋棄繼承時相同,無法因人數增加而提高。申報遺產稅時務必留意各項扣除額的適用條件與計算方式,避免因誤解規定而影響申報正確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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