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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日前公布最新「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申報作業要點」,彙整過去函釋,包括定明配偶相互贈與、連續繼承等方式取得房地之取得日、持有期間計算;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與地主合作興建取得之房地於5年內交易,得適用20%稅率課稅;營利事業實際從事興建因故未能擔任起造人,提示相關證明經查核屬實者,得適用合併計稅規定等。
財政部官員指出,獨資及合夥組織不具法人格因為不具法人格,因此購買房地時,不能登記在公司之下,而是要登記於負責人或合夥人個人名義,課稅方式則是由獨資主或合夥人按個人房地合一所得稅課稅,納稅義務人為企業主本人。
過去爭點常發生於獨資或和活組織想要跟地主合作新建房屋,並於取得房地後出售,到底能否比照其他公司正常供給市場的營業活動以20%稅率計算。 官員解釋,從政策考量,若屬正常供給不動產市場的生產性營業活動屬蓋房屋出售之行為,不應受房地合一加重稅率影響,因此過去曾函示,獨資合夥營利事業與地主合作新建房地出售時也可按20%稅率課稅。
依規定營利事業(建商)興建房屋後進行「第1次移轉」之房地交易,其所得免按房地合一稅分開計算,而是直接併入「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適用20%營所稅率。但在實務上常會遇到像是都更期間更換起造人、新建商接手爛尾樓等特殊情況。
官員解釋,針對這種非起造人但卻實際興建的情況,這次修訂辦法也修入規定,只要提出包括帳簿憑證、進料紀錄、施工紀錄、料工費證明或其他可證明實際興建之資料,經核實認定後可視為實際興建者,得適用20%營利事業所得稅率,可免去房地合一加重稅率。
另外,官員指出,過去條文只有簡單寫「房地」的部分,也趁這次修法將文字補充為房屋、土地、房屋使用權、預售屋、股權。官員強調,實務上原本就是如此認定,這次只是補充文字,並非調整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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