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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繳罰鍰 不能列報損失

本文共365字

經濟日報 記者胡順惠/台北報導

營所稅申報自5月1日開跑,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提醒營利事業注意,違反各種法規所繳納的罰鍰,不可列為費用或損失。

南區國稅局表示,企業若誤將交通罰單、食安裁罰或其他違規罰鍰列報為成本或損失,一經查獲,除需補稅外,還可能面臨加計利息甚至裁罰。

依《所得稅法》規定,營利事業計算所得時,僅能列報與本業及附屬業務相關的必要費用;至於違反法規所產生的各類罰鍰,包括交通違規罰鍰、違反環保或食安規定的裁罰,以及稅法中的滯報金、怠報金與滯納金等,均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

實務上常見錯誤,包括公司將員工開車送貨產生的交通罰單直接入帳,或將違反食安、勞動或環保法規的裁罰金列入營業費用,甚至有企業誤把稅務罰鍰視為「必要支出」一併申報。

國稅局提醒,這些項目在會計處理上雖可能入帳,但報稅時必須主動調整減列,否則一旦被查核,不僅需補繳稅款,還可能被認定申報不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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