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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報稅/培養下一個台灣之光 企業捐贈運動產業節稅再升級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聯合報系資料照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聯合報系資料照

本文共697字

經濟日報 記者邱琮皓/台北即時報導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運動產業發展條例(下稱運產條例)於去年7月23日修正,第26條新增營利事業捐贈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促進全民運動發展之賽事,支出得全數列為捐贈費用;第26條之2將捐贈費用加成減除比率提高至175%,租稅優惠施行期間統一延長為10年,以擴大企業參與運動產業發展之誘因,今年報稅都可以適用。

看著運動選手在賽場上揮灑汗水,不少企業考慮到企業社會責任、帶動運動風氣、正向影響品牌等因素,會透過捐贈或贊助職業或業餘運動方式支持運動產業發展。北區國稅局表示,運產條例第26條之2去年修正重點包括提高加成減除比率:營利事業透過專戶對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職業或業餘運動業之捐贈,得於新臺幣1,000萬元額度內,或對專案核准之重點職業或業餘運動業或公告之重點運動賽事主辦單位之捐贈,得自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中加成減除之比率,由150%調高至175%;延長租稅優惠期間:業餘運動業及重點運動賽事主辦單位之捐贈得減除營利事業所得額之施行期間,由5年延長為10年,延至120年12月23日止。

北區國稅局解釋,配合運產條例第26條之2修正「營利事業捐贈職業或業餘運動業與重點運動賽事專戶及捐贈費用加成減除實施辦法」於115年2月10日修正發布,明定受贈對象受贈當年度對其他受贈對象之捐贈,於當年度受捐贈總額內,不得適用運產條例第26條之2加成減除之租稅優惠;其他受贈對象以當年度受捐贈金額再轉捐贈者,同樣不得適用。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如欲適用運產條例第26條之2規定,應透過中央主管機關設立之專戶辦理捐贈;另對職業或業餘運動業及重點運動賽事主辦單位之捐贈金額加成減除部分,應計入營利事業基本所得額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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