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賣地後反悔 土增稅不能免

本文共350字

經濟日報 記者邱琮皓/台北報導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提醒,雙方合意訂立契約移轉土地,於報繳土增稅並辦理完成過戶後,交易雙方因故協議解約,新土地所有權人返還土地的移轉行為,仍應再次申報土地移轉現值、課徵土增稅,且前次土增稅不得申請返還。

稅務局表示,雙方一開始合意訂定契約移轉土地時,已依法申報繳納土增稅及辦理過戶後,該筆土地權利歸屬即已發生法律上變動。即便後續交易未完成、在協議解除契約情況下,新取得土地者將土地所有權返還原所有權人,屬另一次所有權移轉。

舉例來說,周小姐(化名)2025年1月同意將畸零地與鄰居黃先生(化名)的畸零地交換,讓兩家地界完整,雙方訂定契約,並完成報繳土增稅及過戶後,因有建商想收購土地作為建地,周小姐與黃先生合意解約「物歸原主」,此時必須重新申報土地移轉現值,課徵土增稅。另,交易雙方合意解除契約,免納印花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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