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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稅房屋移轉變應稅 財政部公布新解釋令

本文共587字

經濟日報 記者邱琮皓/台北即時報導

基於房屋稅與地價稅均按年課徵且同為持有稅,課稅原則應一致,財政部2日發布解釋令,核釋自114年期起,原為依法免徵房屋稅的房屋,因移轉他人變為應稅房屋,應自移轉日的次期起,恢復課徵房屋稅。

財政部說明,2024年7月1日實施房屋稅差別稅率2.0新制(囤房稅2.0),於114年期房屋稅首次開徵。參考地價稅按年課徵規定,囤房稅2.0將房屋稅從按月改按年計徵,並比照地價稅基準日的規定,定明房屋稅以每年2月末日為納稅義務基準日。以今(115)年期房屋稅為例,今年期納稅義務基準日為2026年2月28日,課稅期間為2025年7月1日起至2026年6月30日止。

財政部官員解釋,依規定,房屋移轉後,新屋主在納稅義務基準日前取得房屋,就成為該年期納稅義務人。但財政部過去函釋規定,原為依法免徵地價稅的土地,在移轉所有權後變為應稅土地時,應自辦妥移轉登記日的次期開始,恢復課徵地價稅。因此,實施2.0新制後,基於房屋稅與地價稅均按年課徵且同為持有稅,課稅原則應一致,因此公布解釋令,減輕後手取得原為免徵房屋稅房屋的當年期租稅負擔。

財政部舉例說明,民眾投標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各分署公告標售之國有非公用房屋,該房屋原倘無出租等收益情形,依規定免徵房屋稅,因此得標人在2026年2月28日前完成買賣移轉登記,該房屋變為應稅房屋,依照最新解釋令,115年期房屋稅仍免徵,自116年期起恢復課徵房屋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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