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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稅自住優惠 3/23前申請

本文共380字

經濟日報 記者余弦妙/台北報導

今年房屋稅將於5月1日開徵,台北市稅捐處提醒民眾,新取得自住用房屋,如符合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並辦理完成戶籍登記,且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在三戶內等要件,記得在3月23日前,向稽徵機關申報使用情形變更,今年期房屋稅才能適用自住用稅率。

如果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僅有一間房屋,且今年期自住房屋現值在一定金額(以台北市為例為267萬4,200元)以下,還可享有全國單一自住房屋優惠稅率1%。

北市稅處舉例,王小姐新取得台北市房屋,符合自住要件,並於3月23日前提出申請,當年期房屋稅就能適用自住房屋稅率1.2%,如逾期提出申請,當期就只能按非自住房屋稅率(3.2%至4.8%)課稅,次年期才能適用自住用稅率。假設王小姐自住用房屋稅額為3,000元,若未如期提出申請,按稅率3.2%課徵房屋稅8,000元,稅額是2.6倍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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