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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借貸利息 不列扣除額

本文共363字

經濟日報 記者邱琮皓/台北報導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個人之間的借貸若有收取利息,應併入申報個人綜所稅;許多納稅人誤以為,這筆利息收入可適用「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但依規定,這筆利息並非來自金融機構,不符合稅法對於儲蓄扣除額的減除規定。

高雄國稅局表示,債務人在給付所得時無扣繳所得稅義務,納稅人常會漏報這類利息。但依《所得稅法》規定,個人貸出款項取得利息,需併入取得年度課稅,只是個人間因借貸所生利息,並非源自金融機構存款利息,不符合稅法中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的減除規定。

舉例來說,陳先生(化名)與蔡小姐(化名)簽訂借貸契約,陳先生提供名下不動產設定抵押,向蔡小姐借款1,000萬元,且約定年利率為10%,2024年陳先生共給付蔡小姐利息100萬元,但蔡小姐2024年綜所稅結算申報,並未列報這筆利息所得,經國稅局查獲,除補徵稅額外,並依所得稅法規定裁處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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