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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交稅以成交價計算

本文共328字

經濟日報 記者邱琮皓/台北報導

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買賣股票應以「實際成交價格」計算證券交易稅,非以股票面額或發行公司資產淨值計算。

依《證交稅條例》規定,只要買賣有價證券,應由代徵人(例如券商)或買受人在買賣交割當日,依照每次成交價格一定稅率(公司發行股票為千分之3)代徵證交稅,並於代徵次日,填具繳款書向國庫繳納。

舉例來說,甲公司為已簽證發行股票的未上市公司,股東A君將持有的甲公司股票20萬股出售B君,雙方議定每股成交價格為90元,依規定應以實際成交價格計算總價額為1,800萬元,依照千分之3稅率課徵證交稅5.4萬元,但B君卻以甲公司每股淨值50元計算,繳納代徵證交稅3萬元。

國稅局查獲短漏代徵證交稅2.4萬元,除發單向代徵人補徵稅款,另處以應代徵未代徵的應納稅額一倍至十倍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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