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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家結束營業 要註銷稅籍

本文共311字

經濟日報 記者邱琮皓/台北報導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在決定結束營業、完成註銷稅籍登記手續後,誤以為完成營業稅相關程序就等於稅務了結,常忽略仍需辦理註銷當期的營業稅申報,導致因逾期申報而遭受處罰。

依營業稅法規定,除另有規定外,營業人不論有無銷售額,應以每兩月為一期,於次期開始15日內,填具規定格式之申報書及其他有關文件,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其有應納營業稅額者,應先向公庫繳納後,檢同繳納收據一併申報。

同時,也規定申報之營業人有合併、轉讓、解散或廢止營業者,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15日內填具當期營業稅申報書、連同統一發票明細表及有關退抵稅款文件,申報主管稽徵機關查核。若有應納營業稅,應先向公庫繳納後,檢同繳納收據一併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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