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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中的法律/勞資協商延退 三種樣態

本文共1196字

經濟日報 黃維琛

為鼓勵高齡勞工續留職場,《勞動基準法》第54條已於2024年7月31日修正實施,明定勞雇雙方得協商延後退休年齡。勞方和資方皆可主動請求協商延退,惟要注意雇主不得單方變更勞動條件,雙方同意預訂延後之退休年齡亦應以書面紀錄。

勞基法第54條第1項規定:「勞工非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雇主不得強制其退休:一、年滿65歲者。二、身心障礙不堪勝任工作者。」基此,勞基法第54條規定勞工非年滿65歲,雇主不得強制其退休,是課予雇主不得任意強制勞工退休,並非規定勞工年滿65歲雇主就必須強制退休。

勞工年滿65歲後,勞資雙方如有意願,雇主仍可繼續僱用勞工從事工作。又雇主如果於勞工年滿65歲後仍繼續僱用,勞動契約就繼續履行,並未強制勞雇雙方應於年滿65歳時就須進行協商或終止勞動契約。

現行勞基法第54條第1項第1款已明文允許勞雇雙方可「協商延後」強制退休年齡。惟要注意的是,勞雇協商只是法律上給雙方的一個空間繼續往後走,在實際職場上,勞雇雙方也可能無法達成協議。

一般職場上,勞資雙方協商延退有三種樣態。首先,勞資沒有特別約定或協商,勞工持續提供勞務、雇主持續支薪,法律上視同勞動契約自動延續;第二,雙方協商延後退休年齡,訂下書面記錄,年資不中斷,並履行原有勞動契約,雇主不得單方面變更薪資或勞動條件,如有調整,需經雙方合意。

第三種情況為退休後再受僱,勞工辦理退休,領取退休金後,可依《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重新簽訂定期勞動契約,讓職務設計與工時更具彈性,在契約期間,雇主不得再以年滿65歲為由終止契約。

其中,最常見模式為雇主願意繼續聘僱,向勞工提出協商。若採行「協商延後退休年齡」,由於勞動契約內容並未變更,勞雇雙方仍繼續履行原有的「不定期勞動契約」。在協商過程中,若希望調整工作時間或工作日數,也應雙方討論達成合意,並以書面約定。若是退休後再僱用,也可藉由協商,由雙方合意以定期契約約定日後的工作時間、工作日數等。

簡言之,雇主與勞工協商延退,若年資不中斷,不得單方變更勞動條件及勞動契約;如需調整工作內容、地點或時間,皆應經雙方合意。至於協商延後之退休年齡應以書面紀錄。須提醒雇主的是,雙方如協商同意延後退休,雇主不得以年齡為由,對其有差別待遇,違者可處30萬至150萬元罰鍰。

此外,雇主繼續僱用年滿65歲的勞工,之後如欲終止勞動契約,仍應符合勞基法第11條、第12條或第13條但書等規定事由,或依第54條第1項第1款規定強制勞工退休,並依法預告及給付資遣費或退休金。至個別勞動契約終止之事由,仍應依個案情形而定。

為協助勞資雙方順利進行協商延後退休年齡,勞動部發布參考指引,包括何時可協商、協商前準備、協商過程應注意事項,及雇主僱用高齡勞工可運用資源提出說明指引,並提供協商延後退休年齡的協商紀錄表供各界參考;期望該指引能帶動更多高齡勞工續留職場。(本文由勞動部勞動福祉退休司長黃維琛口述,記者江睿智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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