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開 App

  • 會員中心
  • 訂閱管理
  • 常見問題
  • 登出
bell icon
notice-title img

封面故事連發 資金新戰場

發幣能賺錢嗎?銀行卡關5大現實

企業搶進退休市場

《經濟日報》訂戶限定專文 🔓限時解鎖

搶快分享|銀行大軍壓境 VASP業者如何求生?


不再提醒

總機構繳稅 分公司仍應申報

本文共633字

經濟日報 記者邱琮皓/台北報導

不少公司誤以為由總公司統一總繳營業稅後,各地分公司就無須申報。財政部台北國稅局提醒,經財政部核准由總機構總繳營業稅的營業人,所屬分支機構仍應向所在地國稅局申報銷售額及進項憑證。

依《營業稅法》規定計算一般稅額的營業人,可向財政部申請核准,就總機構及所有其他固定營業場所銷售的貨物或勞務,由總機構合併向所在地主管國稅局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所屬分支機構雖無須繳納營業稅,但依規定,仍應申報銷售額及進項憑證,這是過往常會忽略的規定。

舉例來說,甲公司稅籍設於高雄市,經核准由總機構總繳營業稅,並如期報繳2025年11-12月期營業稅,但其所屬分支機構乙分公司稅籍設在台北市,未於期限2026年1月15日前,向所屬國稅局申報銷售額及進項憑證,違反營業稅法規定。

國稅局查獲後,除通知乙分公司補申報,並依規定加徵滯怠報金。稅局提醒,分支機構不會因總機構核准總繳而免除申報義務,營業人記得仍應準時申報。

國稅局強調,除另有規定,營業人不論有無銷售額,應以每二月為一期,於次期開始15日內,填具規定格式申報書,檢附退抵稅款及其他相關文件,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有應納營業稅額者,應先向公庫繳納後,檢同繳納收據一併申報。

國稅局提醒,營業人總分支機構領用的統一發票,不可互換或借用,依《營業稅法》及相關規定,營業人購買的統一發票,不得轉供他人使用,若轉供他人使用,稽徵機關除通知限期改正或補辦外,還可處以罰鍰,屆期仍未改正或補辦,可按次處罰,並可停止營業。

※ 歡迎用「轉貼」或「分享」的方式轉傳文章連結;未經授權,請勿複製轉貼文章內容

猜你喜歡

上一篇
非國民列報遺產稅有眉角 不適用親屬、身障、農地等扣除額
下一篇
3月證交稅535億創新高 年增1.4倍連八紅 營業稅1,320億同步登頂

相關

熱門

看更多

看更多

留言

前往頁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