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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申報自住 戶籍要遷入

本文共370字

經濟日報 記者邱琮皓/台北報導

不少民眾過年前趕著搬進新屋,因忙著過戶常少了申請適用自住優惠稅率的最後一步。高雄市稅捐處表示,民眾取得房屋後如供自住,即使申報契稅時已填寫附聯申報「自住」,仍要記得在房屋稅開徵40日前遷入戶籍,辦妥登記,才能適用自住稅率課徵房屋稅。

囤房稅2.0於2024年7月上路,民眾要申請自住房屋適用優惠稅率1.2%,須符三大條件,包括無出租或供營業情形;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且完成戶籍登記;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三戶以內。

稅捐處指出,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於全國僅持有一戶房屋,供自住且房屋現值在一定金額內,可適用全國單一自住用稅率1%。

稅捐處表示,民眾取得房屋時,以契稅申報書附聯申報自住,但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當時仍未在該屋設立戶籍登記的話,務必記得在2026年3月23日前完成戶籍登記,5月開徵的房屋稅才能依自住稅率課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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