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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再提醒

企業買自用小客車 不能扣抵

本文共228字

經濟日報 記者邱琮皓/台北報導

年關將近,車商加碼衝買氣,不少企業趁車商促銷活動換購新車,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提醒,營業人若購買「貨車」或「客貨兩用車」所支付的營業稅進項稅額,可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但「自用乘人小客車」則不可申報扣抵。

舉例來說,A公司以購買自用乘人小汽車所取得之統一發票(銷售金額200萬元及進項稅額10萬元)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但因為違反營業稅法規定,導致補徵營業稅10萬元。

南區國稅局提醒,營業人換購新車供營業使用時,如為自用乘人小汽車,應留意該發票進項稅額不可扣抵銷項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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