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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屬建物基地 不適用優稅

本文共333字

經濟日報 記者邱琮皓/台北報導

桃園市地方稅務局表示,土地所有權人將兩筆基地合併為一筆地號後出售,合併前不屬於建物坐落基地部分,在合併後,無法一併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只有原本就屬於房屋坐落基地部分,才適用優惠稅率。

不少民眾在出售房地之前,會將鄰近的自有土地合併一同出售,但據財政部過去函釋規定,土地合併後出售,其中在合併前不屬房屋坐落基地部分,無法一併依照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增稅。

舉例來說,土地所有權人王先生(化名)有甲、乙地號兩筆土地,而建物坐落基地甲地號,在出售房地前,將與甲相鄰的乙地號土地合併。由於乙地號土地合併前不屬房屋坐落基地,雖合併後建物基地地號登載為甲地號,但合併自乙地號部分仍不屬該房屋基地範圍,出售時無法一併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增稅,該部分面積應依一般稅率課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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