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店家標價 應內含營業稅

本文共372字

經濟日報 記者邱琮皓/台北報導

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對於應課徵營業稅的貨物或勞務,定價應內含營業稅,並依規定開立發票報繳營業稅,違者最高可處1.5萬元罰鍰。

國稅局查核發現部分店家標示產品價格說明,仍寫「未含營業稅」,導致消費者購買產品後欲索取統一發票,營業人告知須依標示價格再外加5%營業稅,阻卻消費者索取統一發票意願,以規避開立統一發票。

營業稅法明定「營業人對於應稅貨物或勞務定價,應內含營業稅」,營業人未依規定於標示價格內含營業稅,經稽徵機關查獲且經通知限期改正而未改正者,處1,500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舉例來說,A店家銷售應稅甲產品,在展示櫃上標明定價為52,500元,依規定這價格應包含營業稅,因此A店家於銷售時,應依該定價開立含稅總額52,500元的統一發票;若買受人為營業人者,須開立三聯式統一發票時,應分別載明銷售額5萬元、營業稅額2,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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