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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旦上班 雇主應加倍給薪

本文共468字

經濟日報 記者歐芯萌/台北報導

勞動部昨(1)日表示,1月1日元旦為國定假日,如果是勞雇雙方約定的工作日,雇主應給予勞工休假,工資照給;若徵得勞工同意在元旦上班,則工資應依法加倍發給。

如果元旦適逢勞工「例假」或「休息日」,雇主應於其他工作日給予勞工補假一天,補假當天性質即為國定假日,勞工休假工資照給,如補假當日有出勤,工資也應加倍發給。

舉例而言,今年1月1日元旦為星期四,勞雇雙方如約定周一至周五為工作日,雇主如需勞工於元旦當日出勤,應徵得勞工同意,且應加發工資。

也就是說,除原本約定照給的當日工資外,於正常工作時間(8小時)內再加發一日工資;如有超過8小時工作時段,屬延長工作時間,應依勞基法規定計算加班費。

勞動部表示,勞雇雙方可就「國定假日與工作日對調實施」進行協商,但協商因涉個別勞工勞動條件變更,仍應徵得勞工「個人」同意。

至於勞雇雙方雖可透過協商約定,將國定假日調移至其他「工作日」實施,仍應明確調移的休假日期,即國定假日與工作日對調後,因調移後的國定假日當日,成為正常工作日,被調移實施休假的原工作日即應使勞工得以休假,雇主不得減損勞工應有的國定休假日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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