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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日報 記者邱琮皓/台北報導
台南市財政稅務局表示,車輛吊扣期間無牌照可供使用,這段期間無須繳納使用牌照稅,車主在吊扣前若已繳納,可在吊扣期滿領回牌照後,攜帶吊扣執行單申請退稅,但車輛遭吊扣而車主未依規定繳回牌照者,牌照稅則不得申請退還。
財稅局舉例,陳先生(化名)名下車輛借給兒子使用,兒子因超速違規,車輛經交通事件裁決處吊扣牌照,並於7月15日至9月14日止吊扣車牌,陳先生決定將車輛閒置兩個月,但他詢問在吊扣期間的牌照稅可否申請退還?
財稅局表示,由於車輛吊扣期間無牌照可供使用,這段期間無須繳納牌照稅。自用車牌照稅每年4月開徵,假設發生在5月之後,當年度牌照稅已經繳納,可申請退稅;如果發生在開徵前,就可直接扣除未使用牌照天數,計徵牌照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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