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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前股東往來款 列入遺產

本文共383字

經濟日報 記者邱琮皓/台北報導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提醒,被繼承人若生前曾以「個人資金」借給公司使用,該筆款項在公司帳務上列為「股東往來」或其他應付帳款相關科目時,這筆未償還餘額應視為債權,併入遺產總額。

依遺贈稅法規定,被繼承人死亡時遺有債權,就屬於財產價值權利,應併入遺產總額申報。公司資產負債表的「股東往來」貸方餘額,也就是股東對公司的應收債權,繼承人應查明被繼承人死亡日之餘額,併同其他遺產申報。

民眾辦理遺產稅申報時,大多都會記得列報被繼承人的股權投資,但較少檢視是否有個人借貸給公司的情形,國稅局表示,除了股權投資,還應檢視被投資公司資產負債表中「股東往來」科目明細表是否含有被繼承人對公司的應收債權。

舉例來說,被繼承人陳先生(化名)生前為A公司股東,經查A公司資產負債表「股東往來」科目的明細表,死亡當日尚欠甲君600萬元,繼承人於辦理遺產稅申報時漏未申報此項債權,除了補稅並依規定處以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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