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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移轉繳印花稅 情況有別

本文共630字

經濟日報 記者邱琮皓/台北報導

民眾遇到房地產糾紛,可能透過法院判決或調解來解決爭議,財稅局提醒,依據處理方式不同,租稅規定也不同,例如印花稅,如果是法院判決而移轉,就不屬於印花稅課徵範圍;但若是調解,因協議而立的書約,就須繳納印花稅。

印花稅課徵憑證範圍包含銀錢收據、買賣動產契據、承攬契據、買賣不動產契據等。

台南市財稅局解釋,民眾持法院判決及判決確定證明書,向地政機關辦理土地及房屋的不動產移轉登記時,這些書件憑證並非經雙方當事人有一致意見而成立,不具契約性質,不屬於印花稅法的課徵範圍,無須繳納。

不過,若是民眾持法院作成的調解筆錄、或鄉鎮市公所調解委員會作成的調解書時,因「調解書」是建立在雙方當事人達成協議的基礎上,應屬具有契約性質的憑據,如經當事人持憑向地政機關辦理物權登記,可代替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據使用,則應依照契約金額的千分之1繳納印花稅。

舉例來說,張先生與王先生發生土地買賣糾紛,提起民事訴訟,經法院審理後判決王先生應將土地移轉給張先生。張先生持法院判決及判決確定證明書,辦理土地移轉登記時,因該判決不是雙方合意簽訂的契約,不具契約性質,無須繳納印花稅。

若張先生與王先生在訴訟期間,為避免訴訟曠日廢時,經法院調解程序,雙方協商後達成協議,這就是基於雙方當事人達成協議而書立,為具有契約性質之憑據,則應依照契約金額之千分之1繳納印花稅。

根據印花稅法規定,銀錢收據適用印花稅率千分之4;買賣動產契據的印花稅則為每件12元;承攬契據、買賣或分割不動產等契據,稅率都是千分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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